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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食禁第十一

    《博物志》云∶杂食者,百疾妖邪之所钟焉。所食愈少,心愈开,年愈益;所食弥多,心愈塞,年愈损焉。
    《养生要集》云∶高本王熙升和日食不欲杂,杂则或有犯者,当时或无交患,积久为人作疾。
    又云∶饮食冷热,不可合食,伤人气。
    又云∶食热腻物,勿饮冷酢浆,喜失声嘶咽。(嘶者,声败也。咽者,气塞咽也。)
    又云∶食热讫,勿以冷酢浆嗽口,令人口内齿臭。
    又云∶食甜粥讫,勿食姜。食少许即猝吐,或为霍乱。(一云勿食盐。)
    又云∶置饴粥中食之,杀人。(《食经》云∶此说大乖,恐或文误也。)
    又云∶膳有甘味,三日勿食生菜,令人心痛。(饴糖属也。)
    又云∶干秫米合猪,肥食,使人终年不化。
    又云∶小麦合菰食,复饮酒,令人消渴。
    又云∶小麦合菰米(菜)食,腹中生虫。
    又云∶小麦不可合菰首,伤人。
    又云∶蒜勿合饴饧,食之伤人。
    又云∶食乔麦合猪肉,不过三日成热风病。
    又云∶生葱合鸡雄 食之,使人大窃,终年流血,杀人。
    又云∶葱薤不可合食白蜜,伤人五脏。
    又云∶葱桂不可合食,伤人。
    又云∶食生葱啖蜜,变作腹痢,气壅如死。
    又云∶生葱不可合食鲤鱼,成病。
    又云∶生葱食不得食枣,病患。
    又云∶啖陈薤并食之,杀人。
    又云∶葵菜不可合食猪肉,夺人气成病。
    又云∶陈薤、新薤并食之,伤人。
    又云∶葵不可合食黍,成病。
    又云∶五辛不合猪肉、生鱼食之杀人。
    又云∶凡辛物不可合食,使人心疼。
    又云∶诸刺菜不可合食麋肉及虾,伤人。
    又云∶梨苦菜合生薤食,身体肿。
    又云∶芹菜合食生猪肝,令人腹中终年雷鸣。
    又云∶戎葵合食鸟子,令面失色。
    又云∶干姜勿合食兔,发霍乱。
    又云∶食甘草勿食无及蓼交,令人废其阳道。
    又云∶食蓼啖生鱼,令气壅或令阴核疼至死。
    又云∶蓼叶合食生鱼,使人肌中生虫。
    又云∶芥菜不可共兔肉食,成恶邪病。
    又云∶生菜不可合食蟹足,伤人。
    又云∶栗合生鱼食之,令人肠胀。
    又云∶李实合雀肉食,令大行漏血。
    又云∶乌梅不可合猪膏食之,伤人。
    又云∶李实不可合蜜合食,伤五内。
    又云∶枣食不得食生葱,痛病患。
    又云∶杏子合生猪膏,食之,杀人。
    又云∶菰首不可杂白蜜,食之令腹中生虫。
    又云∶茇实合白苋食之,腹中生虫。
    又云∶虾不可合食麋肉及梅、李、生菜,皆痼人病。
    又云∶诸螺蜊与芥合食之,使人心痛,三月一动。
    又云∶诸果合诸螺蜊食,令人心痛,三日一发。(一曰合芥。)
    又云∶诸菜合煮螺蜊蜗,食之皆不利人。
    又云∶猪肉合鱼食,不利人。(一曰入腹成噎。)
    又云∶猪肝脾鲫鱼合食,令人发损消。
    又云∶猪肝不可合鲫鱼子卵,食之伤人。
    又云∶猪肝合鲤子及芥菜,食之伤人。
    又云∶凡猪肝合小豆食之,伤人,心目不明。
    又云∶凡食生肉合饮乳汁,腹中生虫。
    又云∶生鹿肉合食虾汁,使人心痛。
    又云∶麋鹿肉不可杂虾及诸刺生菜食之,腹中生虫,不出三年死。
    又云∶鹿肉合食 鱼之,杀人。( 一名 。)
    又云∶凡铜器盛猪肉汁,经宿津入肉中,仍以羹作食杏仁粥,必杀人。
    又云∶白蜜合白黍食之,伤五内,令不流。
    又云∶白蜜合食枣,伤人五内。
    又云∶白蜜不可合葱韭食之,伤人五脏。
    又云∶食蜜并啖生葱,反作腹痢。
    又云∶食甜酪勿食大酢,变为血尿。
    又云∶乳酪不可合食鱼脍,肠中生虫。
    又云∶乳汁不可合饮生肉,生肠中虫。
    又云∶乳汁不可合食生鱼,及成瘕。
    又云∶乳酪不可杂水浆食之,令人吐下。
    又云∶诸鸟肉及卵和合食,伤人。
    《神农食经》云∶生鱼合蒜食之,夺人气。
    《千金方》云∶白苣不可共酪食,必作 。
    又云∶竹笋不可共蜜食之,作内痔。
    《孟诜食经》云∶竹笋不可共鲫鱼食之;使笋不消成 病,不能行步。
    又云∶枇杷子不可合食炙肉热面,令人发黄。
    又云∶荠不可与面同食之,令人闷。
    又云∶鹑肉不可共猪肉食之。
    《崔禹食锡食经》云∶食大豆屑后,啖猪肉,损人气。
    又云∶胡麻不可合食并蒜,令疾血脉。
    又云∶兰鬲草勿合鹿肪食,令人阴痿。
    又云∶鹰勿合生海鼠食,令肠中冷,阴不起。
    又云∶李实不可合牛苏食之,王鳖子。
    又云∶葵不可合蕨菜食,生蛔虫。若觉合食者,取鬼花煮汁,饮一二升即消去。(鬼花者,八月九月梨花耳。采以为非常之备也。)
    《马琬食经》云∶猪肉合葵菜食之,夺人气。
    《食经》云∶鹿 并煮,食之杀人。
    《朱思简食经》云∶鲫鱼合鹿肉生食之,筋急嗔怒。
    《养生要集》云∶凡饮食相和失味者,虽云无损,不如不犯。膳有熊白,不宜以鱼羹送之,失味。
    有膳鱼脍,不宜食鸡 肉羹送之,失味。
    芥子酱合鱼脍食之,失味。
    炙肉汁着浆清食之,有臊气,失味。
    捣蒜齑不宜着椒食之,苦失味。
    青州枣合白蜜食之,失味,戟人咽喉。
    酢浆粥和酪食之,失味。
    酢枣食饮酒之,失味。
    食乳麋以鱼 送之,失味。
    膳有鱼脍,不宜以兔羹送之,失味。
    膳有乳麋,不宜以鱼肉送之,失味。
    蒜荠合芥子酱食之,失味。
    大豆合小豆食之,失味。
    菘子合芜荑食之,失味。
    大豆合小麦食之,失味。
    小芥合 荷食之,失味。
    芸苔合大芥食之,失味。
    韭薤合食之,失味。
    大芥合水苏食之,失味。
    蓼合小芥食之,失味。
    膳有糯食酢及酢菹食之,失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