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藏胞恶处法第十七

    《产经》云∶藏胞阴地,不见日月,若垣壁下,若粪中,水渎,坑坎之旁,若清溷(胡困反)旁,皆不宜藏之。令儿多气疾,疮疥,痈肿也。
    藏胞当道中,若四衢对间,令儿娄逢县官飞官,遇疫疾。藏胞近故井,若社稷旁,冢墓之边,祠神处所,所居近者,皆令狂痴不寿。
    藏胞故器瓦瓮者,儿令五罪,凶。
    藏胞火烧之处者,令儿则烧死,凶。
    藏胞勿令入虫蛾草等入者,令儿丑恶,多死疡疮病,凶。
    藏胞近社祠,若故社处旁,鬼神祭所,令儿魂魄飞扬不具恶梦,奔走如狂。痴癫,儿脉易惊恐啼,喜见鬼,生恶疮肿,肠痈。
    藏胞勿令犬鼠猪食之,令儿惊螈多疾。
    藏胞故垣墙下令儿常病腹肠。
    藏胞中道令儿戮死不寿,后无子孙。
    藏胞故坟井处,令儿耳目不聪,害孔窍。
    藏胞当门户,令儿痴,失明,喑聋。
    藏胞水旁故池处,令儿以为溺死不葬。
    藏胞溜中令儿失精明而盲。
    藏胞牛兰若故 窖处,令儿痴。
    又云∶勿以小儿行年上。(男寅女申为行年上。)又避小儿祸害绝命之地。(天门绝命地,鬼门祸害地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