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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眼叙论

    夫眼者。五脏之精明。一身之至宝。如天之有日月。其可不保护哉。然骨之精为瞳子。属肾。筋之精为黑眼。属肝。
    血之精为络果。属心。气之精为白眼。属肺。肉之精为约束。属脾。契筋骨血气之精。与脉并为之系。系上属于脑。后出于顶中。故六淫外伤。五脏内郁。饮食房劳。远视悲泣。抄写雕镂。刺绣博奕。不避烟尘。刺血发汗。皆能病目。故方内有五轮八廓内外障等。各各不同。尤当分其所因。及脏腑阴阳。不可混滥。如决其面者为兑 。属少阳。近鼻上为外。属太阳。下为内 。属阳明。赤脉上下者。太阳病。从下上者。阳明病。从外走内者。少阳病。此三阳病。不可混也。睛色赤。病在心。色白。病在肺。色青。病在肝。色黑。病在肾。色黄。病在脾。色不可名者。病在胃中。此五脏三阳病。不可混也。仍叙三因于后。